下班回宿舍途中摔傷致死算工傷嗎?
員工下班回宿舍途中摔傷致死,算工傷嗎?
案情
胡某系某學校廚師,居住在學校提供的宿舍。某日,胡某下班回宿舍途中,行至學校男生公寓大門對面臺階處時,不慎摔倒,傷及頭部致其當場死亡。
學校向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,并提交申報材料。人社局受理后,進行了調查,認為胡某此次所受事故傷害不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的規定,決定不予認定為工傷。
胡某妻子不服,認為其夫是在工作時間后下班回家前意外摔傷致死,地點亦在工作場所內,因此符合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(二)項的規定,應當認定為工傷,遂起訴至法院。
分析
法院經審理認為,根據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規定(二)項的規定,
工作時間是指:法律規定的或者單位要求職工工作的時間;
工作場所是指:職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場所,以及領導臨時指派其所從事工作的場所;
預備性工作是指:在工作前的一段合理時間內,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,諸如備料、準備工具等;
收尾性工作是指:在工作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,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收尾工作,諸如清理、安全貯存、收拾工具等。
本案中,胡某系學校食堂的廚師,其工作場所應為食堂范圍內和與其工作相關聯的其他場所。
事故當天,其受到傷害的地點是距其工作的食堂約200米外的男生公寓樓大門對面的臺階處,現無合理理由將該地點判斷為胡某的工作場所。且學校和胡某妻子未舉示證明胡某當時在受傷害地點,系工作時間前后從事與其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證據。
因此胡某摔傷致死情形不符合上述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第(二)項規定,其死亡不應認定為工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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